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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还可以报销2021年发票吗?看看官方回复吧

2019年能够报销去年的发票吗?
【官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規定,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属当期的收益和花费,无论钱款是不是收付,均当做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花费,即便款项早已在当期收付,均不当作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公司当期發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实务理解:一般意义上的报销指的是财务报销,将有关发票事宜做好审核、核付资金,并做好财务会计处理。可是这儿的报销,从提问者的视角,应当是应对开票日期为二零一八年的发票所记载事宜可否当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上的扣减费用处理。
举例说明

我们不如假定这份二零一八年的发票指代了去年的某项早已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假定是指办公费。
1、出于种种原因,办事人员在今年二月才递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将其在报销后列作今年的期间费用。这一时候依据官方在回答是提到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作为去年税务上的成本费用处理,而且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規定在去年的应纳税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税务局不太认同在今年扣除。本例假定在2019年二月申办财务报销,这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办理完毕,公司处置空間较为大,我们仍提议归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
2、我们接着假定,办事人员在2019年八月才递交到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将其在报销后列作今年的期间费用。这一时候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還是应该当做2018年税务上的成本费用处置,而且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規定在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此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已办理完毕,这儿较为规整的处理方法就是对2018年度能够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做好追补确认扣除,就也许会牵涉对先前2018年度所得税的覆盖申报和税款退、抵顶处理。
3、实际中我们也发觉有的公司考虑到不同期间名义税率并无改变,也没有亏损弥补等特殊事项,仍将其当做2019年度所得税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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