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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受伤,可以评定为工伤吗?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24日,员工张某做完本公司的工作后,于早上9点11分行驶自个的电三轮车离开单位去附近某村做兼职工作。张某做完兼职后于中午十一点多返回本公司吃中饭后返家,中途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评定张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2016年7月6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评定张某负伤的情况不归入工伤。

张某提出质疑。他觉得,即便在此之前他去兼职工作,也只可以视作工作期間离去单位干了私事。但做了私事后他又返回了单位,负伤也是在从单位回家的中途發生的,理应属于在下班中途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理应判定为工伤。

争论热点:
张某的受伤是不是归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
案子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6项的規定,在通勤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属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研觉得,事发当日凌晨4点上下,张某到单位上班。依据企业的监控记录,张某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行驶自个的电动三轮车离开了单位。据张某所在单位证实,张某的上班时间是从早晨4点上下開始,具体的结束時间以当天的工作内容为准,通常在8点半到11点上下能够完成工作,就可以下班。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午餐,午餐时间从10点半開始。据了解,此项兼职工作是张某自个找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6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按照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释义,或者“第一目的地”的理论,这个案子中,张某的下班时间应该视作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时候,当日张某下班的路线只能是从单位到兼职的某村路途。
除此之外,据张某本人阐述,他从某村返回单位的目的是为了用餐,并沒有从事其他工作职责,其所在单位也从未規定务必要到单位用餐,因而,张某到单位吃饭这一情形也不可以以为是到单位上班。

总的来说,张某兼职结束后回到单位用餐,吃过饭再从单位回家的线路,并不满足合理時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中途遭受交通事故不可以觉得是在下班中途受到的伤害。因此,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拓宽思索:
本案牵涉对工伤认定中合理時间和合理线路的判定问題。什么是“合理”?这一判断应该联系实际状况,依据员工平时通勤所需的时长和线路来判别。假如發生事故时超过了“日常”的范围,又没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不应该评定为合理時间和合理线路。铜山,应结合当事人当时的交通工具情况和天气情况,是不是有規定的上下班时间等来评判,最主要的還是应该结合当事人發生事故时的具体目的来评判。如其发生事故时的目的是上下班,即便有迟到早退的情况,或是适度绕道的情况,也应该视作合理時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另一个,员工“吃饭”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工作内容,一般而言,员工在单位吃饭不应该视作工作内容,除非用人单位有規定职工在短期内内吃完饭赶紧回到职位,而且该吃饭时间看作员工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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